杨莉和吴刚在亲戚的介绍下相识相恋,半年后的“五一”劳动节,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国庆节,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因为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常发生矛盾。不到两年,两人便决定离婚。除了一辆奔驰轿车,两人在其他家庭财产分配上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这辆轿车是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的,属于陪嫁。那么在登记结婚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轿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例,奔驰轿车是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女方娘家为女方购买的陪嫁,虽然是在两人婚姻存续之间购买,但实则是女方娘家赠与女方的婚前财产,而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