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下面小编介绍的这起案例就是关于离婚夫妻对婚前房产婚后多次交易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专业律师是怎样分析此案的。
案例:
张先生是大连市某房屋中介公司的职员,2007年5月,张先生和妻子小邓结婚,夫妻居住于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里。张先生在妻子的鼓励下,多次将自己的住房进行交易,积攒数额可观的存款。2011年12月,张先生用存款117万元,购买了现住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4月,小邓发现张先生和一名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破裂,小邓要求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和子女抚育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现居住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
小邓认为张先生虽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价值不足以购买现居住的房。婚后,张先生对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所获得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够购买现在居住的房屋,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屋。张先生则认为现居住的房屋是基于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对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购买的。现居住的房屋价款来源是婚前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和婚后多次房屋买卖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现居住的房屋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割。
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张先生所有。判决后小邓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分析:
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先生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归张先生所有。
小编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 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为个人婚前财产;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为个人婚前财产,当然, 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为个 人婚前财产;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 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