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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逮捕及其适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6-02-26 07:26: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71 ℃

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如果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如果是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还必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的许可,方可决定或批准逮捕。

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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