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鉴于你讲的情况,如果你们对上述两件不动产û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你的店面为你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你与张先生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你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你û有证据证明是你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此,建议你与张先生还是事先约定为好,以免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