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抛售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归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0 ℃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