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结婚录像更是记录甜蜜婚礼最美好的回忆。但刘先生夫妇便因婚庆公司的失职久久未交付结婚录像,而将婚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婚庆公司退还婚庆服务费1570元,并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刘先生夫妇服务费157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夫妇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刘先生夫妇是一对新婚夫妇,他们为自己的婚礼专门聘请了一家婚庆公司为其安排当天的婚礼流程。刘先生夫妇便于同年的10月1日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预约单一份,里面包括婚礼仪式服务的许多部分。如:提供婚礼司仪、婚礼摄像录像(包含光碟的制作)等。并向婚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570元。
同年11月3日,刘先生夫妇如期举行了婚礼。婚庆公司也依照合同的内容向刘先生夫妇提供了服务,但婚礼结束后很久,婚庆公司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制作好的光碟寄给刘先生夫妇,致使夫妇两当天的结婚场景无法得以重现,留下了很大的遗憾。对此刘先生夫妇十分的生气,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婚庆服务费1570元,并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0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首先,婚庆公司与刘先生夫妇所签订的合同是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婚庆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在合同中写明,婚庆公司会为新人提供摄影录像(包括光盘的制作),而至今婚庆公司也未将制作好的光盘成品交由刘先生夫妇,却以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法院最终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刘先生夫妇服务费157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夫妇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沪律网上海合同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条,婚庆公司因为自己的行为不当给刘先生夫妇造成的损失,刘先生夫妇自然可以向婚庆公司要求相应的赔偿费用。
其次,关于刘先生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由于婚庆公司的失职,让刘先生夫妇的录像丢失。婚礼过程是不可能重复以及再现的,并且婚礼的录像对于每一位新人来说是人一生中最美好时刻的回忆。所有的新婚夫妇都希望留住生命中最重要的时刻。故丢失的录像确实对刘先生夫妇人身权利造成了损害,进而产生精神上的伤害,故法院才决定适当地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