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江区的王某与冯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后不久便开始谈婚论嫁。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前一日,王某为表忠心,按照冯某的要求,将其股票账户里的股票全部出售,并将所得款计人民币40余万元转入了冯某的银行账户。婚后第二天,冯某就将该笔款项全部支现取走。
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在婚姻登记10天之后因感情不和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还因财产纠纷闹上了法院。对于婚前卖股票所得的40余万,王某主张冯某返还自己的40余万元,冯某则坚称此财产系王某为与其结婚而在婚前自愿赠与的,是属于她的婚前财产,不应返还。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王某所赠与的40余万元到底是否已经属于冯某呢?
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平江律师事务所高叙法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该案中,虽然双方对王某所赠与的40余万元的生效情况并无明确约定,但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王某在结婚登记前一天将大额钱款交与冯某,是以冯某与其完婚并维系正常婚姻关系作为前提的,所以此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仅十天就解除了婚姻关系,违背了王某欲与冯某长期共同生活的初衷,因此该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冯某应将该40余万元予以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高律师的主张,判决冯某将40余万元返还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