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的现象早已不是新鲜话题。更有为了争夺遗产而闹得兄弟反目,姐妹成仇。日前,东川区公证处发现了一件四兄妹造假骗取遗产的事情,让人哭笑不得。
2015年12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东信公证处接待了4名前来办理公证业务的人员。该4名人员系同胞兄妹,因为父母去世,前来办理遗产公证业务,表示要将父母留下的唯一一套房屋转到二女儿名下。办理业务期间,自称是“三姐”的女子在提交材料时,对着“四弟”叫的一声“老六”引起了公证人员的注意。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公证员判断面前的4兄妹有问题,该项遗产公证没有那么简单。谨慎起见,公证人员要求4兄妹提供父母墓碑照片方能办理公证手续。几天后,4兄妹再次来到公证处,并带来了父母墓碑照片的复印件,以及手机当中拍摄的墓碑照片。公证员查看后发现,墓碑上刻有4名男子的名字和2名女子的名字,但其中2名男子与已逝老人关系却是“侄儿”。这一现象另公证人员十分不解,谁会将侄儿的名字刻在逝者墓碑上呢?为了验证照片的真实性,公证人员在询问了墓碑地址后亲自前往墓碑处查看,发现墓碑上的六个人均是已逝老人的子女,那两名“侄儿”并非是真的侄儿,而是老人的儿子。
原来,该兄妹4人为了争夺老人的遗产,刻意隐瞒了实际为兄妹6人的情况。在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父母墓碑照片时,为了得到公证人员的信任,4人通过PS对照片进行了修改,将墓碑上的字改成了侄儿。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案例。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本案当中没有提到已故的老人曾立下过遗嘱分配遗产,也没有出现兄妹6人中,有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老人去世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予以分配,本案中的兄妹6人均享有法定继承权。而前往公证处的兄妹4人在其他2人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刻意隐瞒2人存在的事实,侵害了2人的继承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父母的遗产应当同时又兄妹6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