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女方则认为,结婚后彩礼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应返还。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女方应返还彩礼。
2005年3月8日,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前,江某向女方陈某交付48300元人民币及黄金1两作为彩礼,陈某也购买了14000元的家电等物品以及4两多黄金,作为嫁妆送给江某。婚后数日,女方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观原因,双方一直未过夫妻生活。现在,男方江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受领的彩礼。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结婚后数日就离家外出生活,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扣除女方作为嫁妆交付的14000元以及黄金外,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