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了小宝宝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可是最近有孕在身的李女士心情却十分郁闷。原来李女士的心事来源于自己任职的公司,公司要求怀孕的李女士必须辞职。
已婚并已经生育的李女士于2013年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去年9月,李女士发现自己怀了二宝,跟丈夫商量后两人决定留下孩子。李女士早先听闻过自己的公司有将怀孕的女职工辞退的事情,对此却没有特别在意,但也因此没有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直到去年年底,李女士因为日渐明显的身材,才终于将此事告知了公司部门主管。没想到在告知主管自己怀孕的事情之后,李女士真的收到了要求自己辞职的通知。
李女士向主管承诺,自己除了正常产假,不会因怀孕影响本职工作。得到的答案却是,公司有规定,怀孕的女职员必须辞职。然而当被要求拿出相关规定的原文时,公司却没有了下文。李女士知道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予辞职,仍然坚持上班。随之而来的却是公司的劝说甚至刁难。如今的李女士已经不想在该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了,却因为主动辞职无法获赔而深感不平。
性别歧视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性别而遭受不公待遇的女性大有人在。很多用人单位因为考虑到女性结婚、怀孕等问题,不愿意录用女性或者更倾向于已婚已育的女性。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出现几年内“不许结婚”、“不能怀孕”等剥夺人身权利的约定;在女员工怀孕后,不得以怀孕为由将其辞退。在劳动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时,应当说明原因,如果辞退原因不属于《劳动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劳动律师指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弱势的存在。即便我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劳动者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很多用人单位依然会找各种理由与劳动者建立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予以经济补偿,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主动辞退员工,而是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这也是李女士一直以来被劝说辞职,却未被辞退的原因。对于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坚持不辞职。如果劳动单位的行为给员工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员工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单位予以赔偿,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