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一起离婚纠纷案终于调解完成。虽然有婚前签订的协议书,原告申请赔偿100万元,但是最后被告只能拿出20万元进行赔偿。为什么在有赔偿协议书的情况下,100万元却无法兑现呢?
吴梅(化名)和李强(化名)两人都是二婚,后来经人介绍,两人相识相爱。2005年的时候,两人打算结婚。因为两人都是再婚,之前都有过一段不堪回首的经历,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如果李强婚后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那么就要赔偿吴梅100万元。如果吴梅做出对不起李强的事情,离婚时吴梅要净身出户,不得带走任何财产。
签订协议后,两人结婚了,买了房子,做了装修,花了不少钱。之后两人度过了6年平静的生活。就在今年,李强突然开始经常不回家,经过吴梅的调查,发现李强有了外遇,吴梅一气之下要求跟李强离婚,并要求李强兑现100万元的赔偿协议。李强虽然承认自己有了外遇,但是却不愿意赔偿吴梅100万元。之后吴梅将李强告到了玉泉区人民法院。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份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李强一次性赔偿吴梅20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事实上在法律界目前有两种认定,一种认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不应该介入。《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但是这也只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规定。还有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无效。
同时在法律界还有一种协议有效的说法,认为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本身符合《合同法》的签订和约束,是对夫妻双方抽象的忠诚义务具体化,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不论是“无效说”还是“有效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是一个空白,结合全国各地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忠诚协议,准备离婚后到法院审判或调解的案例来看,目前都是支持协议“有效说”的,但是法院在调解或判处的时候,尽量进行双方协调,在当事人能力范围内进行协调,就此案例来说,李强根本无法支付100万元的赔偿,所以最后双方同意赔偿20万元。
主审法官说,事实上他们并不支持在结婚之初夫妻双方就签订类似的忠诚协议或赔偿协议,这样做只会给夫妻双方的生活蒙上一层阴影,在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属于无奈之举,夫妻双方结婚之前应该多了解,多理解,多信任,多关爱,努力把婚姻生活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