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缺乏信任,妻子婚前要求丈夫签下协议,婚前婚后所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若男方提出离婚则赔偿200万。男方不堪“妻管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200万元的赔偿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但财产归属约定则有效。
2006 年9月,河南籍军官胡某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广东离异女子卢某。由于担心胡某结婚动机不纯,只是为了转业到花都工作,婚前由卢某草拟,胡某亲笔誊写了《结婚协议书及承诺》,写明“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是卢某名下的,永远属于卢某所有”,胡某不得发生婚外情,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卢某现金 200万元。
胡某诉苦称,卢某婚后很少做家务,动不动就以婚前协议中“200万赔偿条款”的内容要挟自己,忍无可忍后提起离婚。花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内容无法律效力。卢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认可原审法院对“200万元赔偿”的处理,予以维持。但中院认为,“婚前婚后登记在卢某名下财产均属卢某所有”的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