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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为了保障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有关误区

  1、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解释: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也应成立

  (1) 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2 误区二: 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 误区三: 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解释: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 误区四: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解释: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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