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前约定男方帮女方落户,女方给男方十万元。男方一直催促女方给钱,女方忍无可忍要求离婚,并让男方返还已给付的一万元钱款。
案情:胡某是一个外来打工女,随着年龄增长迫于舆论压力,想找个结婚对象,在小区班车上认识了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陆某。两人婚前写了一份协议,约定陆某帮助胡某上上海户口,胡某给付十万元钱款。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没有共同生活,只见过两次面,经济上也各自独立。之后胡某认为通过结婚来落户上海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加之有自称为被告的债权人以断水断电断网的方式骚扰胡某。胡某已多次提出离婚,陆某也同意,但要求胡某先付钱才肯办离婚手续。
焦点:以落户为条件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因协议而产生纠纷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分析: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落户及补偿款项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条款,陆某应返还胡某1万元。而结婚应为有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双方为达成共同生活目的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两人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在双方具备共同生活的客观条件下依然各自居住,未共同生活,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生活中缺少沟通,导致双方无法再培养夫妻感情。鉴于本案胡某坚持离婚要求,已无和好可能,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