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当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给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的数额是怎么计算的呢?或者法院会如何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呢?沪律网律师为您分析! 我们认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首先、子女的抚养费要满足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子女在父母离婚时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不能由于父母离婚而严重降低子女的生活水平。
其次、子女的抚养费要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来决定。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后、子女的抚养费要根据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来确定。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有些法官偶尔会参考这个标准来判决一方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但由于现今收入差距比较大,有些人的月收人非常高,如果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不具备合理性,也与抚养费的法律概率相悖。因此沪律网律师认为子女的抚养费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来参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