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之后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的归属,以及在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等问题,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在此沪律网律师为您一一进行分析。
一、根据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婚前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房子会归谁呢?
1、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在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而房屋却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当离婚时该房产归谁?
根据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以其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的,同时在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归还贷款,该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为此可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归属于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如果已归还部分的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产权人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数额应当以房屋在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2、一方在结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但在结婚后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一方在结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但在结婚后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就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在结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对于购房人来说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出卖人的义务,而房屋产权证的取得一般只是时间问题。在进行离婚房产分割时,这样的房屋应当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一定不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结婚前由一方的父母出资,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离婚时房产归谁?
如果在结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房屋依法属于产权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房产。如果结婚前购房时,父母只资助了子女部分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是有产权人向银行贷款,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房产的归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归属于登记的产权人所有,但如果已归还部分的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产权人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数额应当以房屋在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4、结婚前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但房屋产权却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归谁?
我们在处理一些离婚案件时,经常会出现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房屋产权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离婚时这样的房屋归谁?在离婚时非产权一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该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有可能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分割房屋,否则法院将以产权登记人确定为房屋的所有人,房屋将与另一方无关。
5、一方在结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并且也取得可房屋的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归谁?
根据新《婚姻法》及《物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二、根据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房子会归谁呢?
1、结婚后双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离婚该房产将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婚后双方的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屋,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屋应当以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屋的产权,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
2、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剩余部分的房款则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之后贷款由夫妻共同归还的,离婚时该房产将如何分割呢?
该房屋首付款应当认定为是出资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其中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
3、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而且房屋产权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该房产将如何分割呢?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屋的,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
4、结婚后一方以个人的财产出资,并且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将如何分割呢?
结婚后一方以个人的财产出资买房,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应该属于出资购房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另一方是无权请求分割的。沪律网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结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买房的,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出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否则法院将会把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并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离婚时房产将如何分割呢?
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哪方的名下,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法官将根据具体案情审理的情况,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判决由夫妻一方拥有房屋,而获得房屋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