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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下6.6万元聘金后,悔婚遭纠缠
发布时间:2016-03-15 06:15: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11 ℃

男子王某与女子小张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准备结婚。然而,女子收下男方6.6万元礼金之后,竟然以男方年龄过大为由悔婚,并且拒绝退还礼金。双方因此多次发生口角,最后不得不报了警。

女子收下6.6万元聘金后悔婚遭纠缠

王某今年已经三十五岁了,家人都很为他的终身大事着急,他自己也想早日结婚,安定下来。年前,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女孩小张。两人相处了几个月,王某对小张非常满意,想趁着春节把婚事办了。于是小张与家人带上6.6万元聘金,与女方定下了这门亲事。

没过多久,女方却突然以男方年龄过大为由,拒绝结婚。王某大吃一惊,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他每天都跟着小张上班、下班、回家,软磨硬泡,希望小张能够心回意转。然而小张悔婚态度十分坚决,并且拒绝退还礼金。

见好言相劝没有作用,王某每天跟踪纠缠小张,见到小张的同事、亲友就称小张招摇撞骗,与自己假结婚骗礼金。小张的生活因此受到了极大地影响,两人多次发生口角。前日下午,两人再一次因为此时争吵,最后竟当街动起手来。

洪山派出所前日先后接到一对男女报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称遭到小张殴打,小张则称王某恶意纠缠影响了她的工作生活,她提包驱赶,不小心碰破了王某嘴角。双方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民警只好将两人带回派出所。

最后,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委婉地劝导小张退还礼金,同时也批评了王某跟踪纠缠的做法。两人承诺会协商解决此事。

沪律网上海婚姻纠纷律师评论: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王某与小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想要拿回礼金,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纠缠骚扰小张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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