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女方是否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呢?
近日有这样一个案件,赵某与施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赵某按照当地习俗向施某给付了10万元的彩礼。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期间施某怀孕后流产。2015年2月赵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诉至法院要求施某返还全部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施某而言,在未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返还赵某已付的全部彩礼。
但上海律师注意到赵某与施某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期间施某怀孕之后又流产,客观上对于施某在身体和心理方面都造成一定的影响,赵某对于未能结婚有过错,应当给予施某一定的补偿,彩礼不应全额予以返还。法院基于律师的意见为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施某返还赵某部分彩礼。
因彩礼返还问题诉讼到法院的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一是彩礼的金额较大;二是订婚后不结婚的情况越来越多;三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彩礼返还案件不但举证困难,比如是否给过,给过多少等等,而且因未结婚的原因很多,返还彩礼案件存在大量不可控的因素,真正能全额返还彩礼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上海律师建议大家在订亲时须慎重考虑并注意收集彩礼给付过程的证据,避免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有证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