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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未成年少年为强奸15岁女同学将其父杀死
发布时间:2016-03-13 06:13: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586 ℃

三名未成年少年多次预谋强奸15岁初中女同学,因担心被其父发现并阻止其强奸行为,三人密谋在其父熟睡之际将其捅死,三名未成年少年现已被提起公诉,等待法院审判。

3名未成年少年为强奸15岁女同学将其父杀死

未成年人潘某、曹某、谢某经过多次商议决定到初中同学邓某家中对邓某实施强奸。2015年10月5日下午,三人经过协商决定晚上下手。在当晚20时许,潘某为进行准备了手套、泳帽、泳镜、塑料袋、水果刀、避孕套(三只)等犯罪工具放入双肩包中并与曹某、谢某汇合。

三人步行至邓某家西边的巷子内,由谢某把风作为接应,潘某与曹某先行爬入邓家房顶寻找机会潜入邓某位于二楼的房间。但他们很快发现邓某父亲在二楼的卧室之内,潘某为防止邓某之父阻碍三人实施强奸的行为,故与曹某商量,想要先杀掉邓某的父亲,但曹某听闻之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并劝告潘某不要杀,但潘某并未听从曹某的劝告。

后来潘某趁邓某父亲离开房间的期间,带着工具潜入邓某父亲的房间,并藏匿于其床底,等邓某之父熟睡之后,从床底爬出,用所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邓某之父,其父颈部及胸部身中数刀而亡。

三人见此情形赶紧逃跑,之后警方经过多方侦查经三人抓获,三人对自己欲强奸杀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由于三人还未成年,法院将会考虑实际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潘某为实施强奸的行为而杀害了邓某的父亲,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次曹某、谢某、潘某三人为强奸15岁女同学邓某,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三人都是未成年,故对于其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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