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离婚时少分给对方财产,吕某将自己为产权人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自己的父亲,妻子严小姐发现后遂将吕某和吕父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婚姻走到尽头,分割财产成为必然,有些人为了减少“损失”会考虑转移部分自己控制之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针对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会根据财产转移的具体过程和目的,对转移行为是否有效做出裁判,很多情况下这样的转移行为被判无效。
上述案例中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应该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吕某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严小姐同意为前提。吕父与吕某的关系决定了其对吕某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严小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严小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吕某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吕某和吕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考虑转移财产的人不在少数,但真正能成功转移的案例却非常少见。究其原因,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等等都是记名的、有登记的,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于这类财产的流转都可以进行查询,这就为转移财产设置了巨大的障碍,而且一旦转移财产的情况被法院发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会对实施转移行为的一方不利。
对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想法的人,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在实施具体行为前务必先咨询您的律师朋友,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