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涉及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所谓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受理和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告诉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责任的案件。
那么,哪些案件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257条、260条、270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就是说当发生上述案件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人民法院也应当直接立案受理。同时,法律还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了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那么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被害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