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余某与方女士协议离婚后,趁前妻回家收拾行李,故意挑起事端,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法院审审理了这起案件,余某被法院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男子余某与方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后来两个人之间发生矛盾,而闹离婚,今年4月,两人通过协商办理了协议离婚。在两人所达成的协议中规定,婚房房产归方女士所有,余某无条件搬出。但在离婚后余某由于没有找到住的地方,所以暂时居住在婚房内。而方女士有意避开余某,便一个人独自外出租房子居住。
一个星期后,方女士以为余某已经找到住所搬离房屋,于是想回家中拿几件衣服,哪知余某并没有搬走,正在方女士搬东西的时候,两个人撞了正着。
此时方女士很是气愤,便质问余某为何不及时搬走。哪知余某非常蛮横,表示干嘛要搬,其非但不搬,而且还要继续住下去。方女士非常气愤的表示余某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认为其说话不算数。听方女士如此的指责,余某借故挑起了事端,并开始故意与方女士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余某动手打了方女士,把方女士翻到在地上。余某看见方女士在地上哭泣不止,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不顾方女士的反应与方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后方女士报了警。警方调查取证发现,方女士身上有多处被打伤的痕迹。经法医鉴定,方女士左耳鼓膜穿孔,已经构成了轻微伤。
据方女士透露,余某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对他拳脚相加,还因为小事与她争吵不休。两人关系尚未恶化之前,余某也经常不顾方女士的身体不适而强行发生关系,有时方女士不从,余某便发脾气动手打人,威胁方女士乖乖就范。
今年7月,检方以强奸罪对余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遂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余某在已经离婚后,违背前妻方女士的意愿,以暴力手段威胁方女士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成立条件,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