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将房屋或其他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提出要求撤销对子女的赠与,这样做法院会支持吗?
何某与孔某感情不和,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儿子小何随孔某生活,何某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赠与给小何。但离婚后,何某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并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对小何的赠与,并对该房重新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何某并未将房屋过户给小何,赠与的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其诉讼请求貌似有法可依。收到这样的起诉状,孔某慌了神,找到沪律网的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孔某的委托后,上海离婚律师团队仔细研究了案件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同一般的赠与约定是不同的。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产问题达成的合意,涉及到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解除夫妻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子女抚养等条款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可被撤销。
最终,法院完全认同专业上海离婚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赠与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基础的,如果在协商时就赠与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能就无法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因此,在离婚后却又反悔不同意履行赠与义务,不仅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是法律所不认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