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未婚的情况下同居,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十年前,一对中年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同时签订了“同居协议书”,就分手后的财产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那么,这份奇葩的“同居协议”是否有效呢?
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十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章某离异,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已经工作,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留下一个还在上高中的儿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觉得性格相合,正好又孑然独身,于是决定一起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家庭和孩子的状况,章某搬到了戴某家。两人也考虑过登记结婚,将关系合法化,但戴某的儿子坚决不同意,遂作罢。
虽没有去民政局登记,但双方为了有所“保障”,也拟定了一份协议:
一、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签了这份“同居协议”,两人也就像真正的夫妻一样安安心心地过日子。他们对外直接以“夫妻”相称,一起打工赚钱,抚养戴某的儿子。柴米油盐平平淡淡,虽偶有波折坎坷,但还是和和睦睦。
然而不幸的意外发生了。今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需要尽快进行手术。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了手术,但是手术后期的一些治疗,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令章某心寒的是,已经有了十年感情的“妻子”戴某不但没有出一点医疗费,还渐渐疏远了他,甚至“委婉”地提出让他回老家养病。章某气愤之下,将戴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协议》支付从2005年到2015年每年5000元的劳动报酬,共计五万元。
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的两次庭审中,戴某自称当初是被逼签下这份《协议》,后来的生活中两人也没有再提起过它;《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章某也没为她家赚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对此,章某冷静而带着失望与心痛地告诉法官,他从没有逼迫过戴某,双方属自愿订立协议。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女方支付男方1.8万元“补偿费”。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评论:同居协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中国法律条文中未曾出现过。未婚男女的同居行为虽未被中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公序良俗,也未被中国法律所提倡。同居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不违背法律,应当认定有效。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分手,那么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权的原则,该财产约定应为有效。因此,法院在判决此案是,应一定程度上参考双方的离婚协议。此外,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