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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时用假身份证 五年后储蓄所拒绝付款
发布时间:2016-03-25 06:25: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30 ℃

因为某些个人原因,陈先生用假身份证购买定期储蓄20万元。五年后他来取款时,被查出身份证系伪造,因此储蓄所拒绝付款。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那么,在身份证伪造的情况下,这份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存款时用假身份证 五年后储蓄所拒绝付款

陈先生原为部队干部,当时的他只持有军官证,却没有办理身份证。2001年,陈先生准备在银行开一个活期账户。综合各种情况并处于个人原因考虑,陈先生没有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而是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证件中除了照片其余信息都属虚构。后来,陈先生又持这张假身份证在储蓄所存入了20万元定期储蓄,存期为五年。五年后,当陈先生拿着存单和身份证件来到储蓄所时,却意外被发现身份证系伪造。储蓄所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存款及利息。

储蓄所称,需要陈先生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定不存在“陈真”这个人。于是陈先生来到身份证所在派出所,派出所没收了假身份证,并出具了相关证明,表示查无此人。陈先生持证明返回储蓄所,储蓄所仍拒绝付款。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先生无奈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支付存款及利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实确认,没有陈真其人存在,并且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存单为他人所有。存单上所留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均与陈先生信息相符。陈先生确持有存单原件,并能够提供正确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存款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双方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该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存款20万元及利息。

上海合同律师评论:办理银行业务时,应自觉提供真实证件及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复(99)44号文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因此储蓄所已尽到当时所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陈先生因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储蓄而导致无法取款的后果,需自行举证该款确实由本人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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