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就不能成为目击的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有时候某个儿童虽然只有7岁,然而他却是案发过程的直接目击者,并且具备了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他则完全可以成为本案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