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后,为了提高儿子的生活质量,葛老先生出资购买现代牌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小葛的名下。2015年1月小葛的妻子小李提出离婚,同时小李认为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那么,葛老先生出资购买的轿车是否属于小葛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父母出资为子女添置房屋、车辆或一些高价值物品在我国社会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然而,一旦子女离婚,如何去界定父母出资购买财物的所有权性质,就成了难题。
从法律角度上讲物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我国法律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对于类似房产这样的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呢?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对于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案中涉及的轿车属于特殊的动产,虽然需要登记,但是其只可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可登记为共同共有,因此即使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可认定为是一方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是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终,法院认定葛老先生出资购买的车辆为小葛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他们夫妻两人各半分割。
在此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各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物品除房屋以外一般情况下均为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一定要明确所有权的,必须由父母及子女各方共同拟定协议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