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方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盗窃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邓方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该案中,虽然被告人邓方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有坦白的行为,但法院仍对其给予了最严厉的处罚,完全没有考虑邓方到案后的表现,为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一直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到案后如实坦白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一般会给予较轻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条款更明确地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写进法律,变成法律规定的内容,使得坦白的人、认罪的人能真正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理。
然而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并非任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到案后有坦白的行为,就能给予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对坦白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还必须结合犯罪目的、过程等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衡量,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
上述案件中,邓方对被害人先后实施了杀害、强奸、侮辱尸体、盗窃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且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性质极为恶劣。上海刑事律师分析邓方到案后的坦白、悔罪表现无非是为其逃避极刑增加砝码,而非真正的悔过,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无疑属于纵容犯罪,与刑法对坦白的规定精神是相违背的。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综合衡量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人邓方到案后的表现及坦白行为不足以影响对其的量刑,从而做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