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作为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在成立以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则有权中止履行该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而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是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则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已发生了变化,这种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其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的变化有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或者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