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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无人照顾生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房屋赠与邻居
发布时间:2016-04-09 06:09: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82 ℃

孤老李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并连自己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自己离世。邻居王先生与李老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老人死后可继承其房产。但这引起老人亲属魏某不满。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老太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且王先生切实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对李老太进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判令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孤老无人照顾生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房屋赠与邻居

李老太是孤老,早年丧夫未有生育,连自己的兄弟姐妹都先于自己离世。而王先生是李老太的邻居,为人热情,对李老太也不错,平时大小事务都非常照顾李老太。李老太为了自己能够老有所依,便萌生了一个念头,与王先生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询问过王先生的意见之后,双方就开始起草协议。

协议中约定:李老太由王先生赡养,待李老太百年之后由王先生取得李老太所有的房屋一套面积86平方米。在协议制定后,王先生也确实一直遵守着协议的约定,认真地照顾李老太的日常生活。

3年后,李老太在医院中因病医治无效后去世,本以为顺利成章地能够获得房产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李老太的侄子魏某在知道老人去世的消息之后,表示自己应该继承李老太的房产。此时,王先生便于李老太的侄子魏某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说自己和李老太生前曾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应当取得李老太所遗留下的房产。而魏某认为自己作为李老太的侄子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

李老太与王先生在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时需满足以下内容:(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抚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而王先生确实在签订条约后,尽心尽责地照顾李老太的日常生活,履行自己的承诺。

故,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老太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合法有效,且王先生切实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对李老太进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判令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首先,魏某虽是李老太的侄子,但其并没有继承李老太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继承权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其次在本案中,李老太与王先生签订的是协议也就是合同,并且该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而作为单方行为的遗嘱,不需要任何人的表示即可成立。故这份合同并不是遗嘱,而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相关条文,李老太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故王先生应当获得李老太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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