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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4-19 11:19: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69 ℃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在没有履行或者么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时候,行使了该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遵守下列三个程序规定:

一、必须是要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都有对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作出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就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直接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任然没有履行的情况;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行使解除权应当要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必然会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经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而任然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本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理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可解除。对方当事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以及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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