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是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所以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也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一个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些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做出明确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其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而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