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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鬼伙同他人抢劫公司货款
发布时间:2016-04-15 06:15: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24 ℃

今年1月14日,一家食品厂的司机温先生与该厂职工钟某驾车送货并收到货款53322元,但在半途中两人停车小解时,被两名20岁左右的男子悉数抢走。随后警方在多方排查后最终抓捕了嫌疑人,同车的钟某以及其他两名男子。现该案件还在侦查中。

公司内鬼伙同他人抢劫公司货款

今年1月14日18时10分,驾驶员温先生与职工钟某都系一家食品厂的员工,被委派去送货并收取货款53322元,工作完毕之后,两人便驾车准备返回公司。在半路上钟某以小解为由下了车,随后两名20岁左右的男子张某与刘某趁钟某下车后,持刀向驾驶员温先生那里走去。随后两人抢走了全部货款,并驾驶一辆摩托车扬长而去。

案发后,温先生赶紧报警,经过警方紧密的侦查之后抓捕了包括同车的钟某以及抢劫的刘某与张某,并缴获当时两人使用的摩托车一辆,三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钟某交代,自己是该食品厂的员工,每次都会被派出送货和收账,由于最近手头紧,没钱花,一想到自己工作时能够接触大笔钱款,顿时就起了歹心,所以伙同两个老乡刘某与张某。当天钟某得知自己被派出收款时,就勾结了刘某与张某,并告诉自己行径的路线,并且找借口在行车的途中下车小解好让张某、刘某有机会抢劫。目前,钟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钟某、刘某、张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刀威胁司机温先生,迫使温先生将钱款交出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刑事律师提醒,不法分子都不会放过任何可趁之机,企业、公司经营者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有大额现金收款结算时,最好使用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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