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没有登记结婚,罗先生与窦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然而,当罗先生去世后,“妻子”窦女士却无法继承“丈夫”名下房产。
罗先生与他的第一任妻子董女士养育了三个女儿,1985年3月,罗先生与董女士离婚。后不久,他与李女士结婚,却又因感情不合再次分开,但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便与同样离异的窦女士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10 月,打拼了大半辈子的罗先生有了一些积蓄,于是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屋,“夫妻”俩一起住了进去。六年后,罗先生不幸去世。
伤心之余,就罗先生的房产继承权的问题,窦女士与罗家三姊妹发生了强烈的意识分歧,最后闹上了法庭。窦女士以罗家三姊妹对罗先生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依法剥夺三被告继承权,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罗家三姊妹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三反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继承权,并确认窦女士对上述房屋不拥有所有权,应腾退涉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窦女士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稳定社会关系、保护原告相关权利的角度,应认定该房屋为罗、窦双方共有为宜。故一审判决认定窦女士享有诉争房屋50%的产权,罗家三姊妹享有继承权。宣判后,罗家三姊妹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认为,罗先生在与窦女士同居前,已与李女士登记结婚,窦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故窦女士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无权利基础,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罗家三姊妹因继承权系法定权利,不需司法确认。
沪律网评论:
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里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说法,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窦女士不具有被继承人罗先生法定配偶的身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事实婚指未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显然,罗先生与窦女士不满足第三个要件,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新的《婚姻法》也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