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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己私利占用公共区域 男子砍伤邻居以泄愤
发布时间:2016-04-20 06:20: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09 ℃

邻里和谐一直是我国所倡导的传统美德,但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于邻居间因为公共道路的使用而砍伤邻居的故意伤害案件,并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杨海(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5421.87元的判决。

为一己私利占用公共区域 男子砍伤邻居以泄愤

被告人杨海(化名)与原告刘某分别住在路口旁的房屋内,两间房子并列在道路的一旁。当时杨海家中为能够生活质量更好便对房屋重新整修,在整修房子过程中,为了能够排水,便将门前的道路一并整修用以排水。但邻居刘某认为,杨海可以整修自己门前的道路,但延伸到自己门前就不行,便因此阻止杨海继续整修。双方因此交涉不断,从最初的好言好语相劝,但矛盾激化不断争吵,再到动手。后来,刘某看见杨海还在继续休整,便生气上前理论,两人大打出手,杨海更是拿出一把菜刀,砍伤杨某的左上臂、左下颌、左颈部等部位。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海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且原告刘某对杨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杨海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案中,原告刘某对杨海的行为激化矛盾从而砍伤自己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杨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5421.87元的判决。

沪律网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杨海由于刘某极力阻止自己在其门前休整排水系统的缘故,将刘某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有矛盾可沟通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可通过村委会调解、上诉至法院等方式,切不可因冲动以暴力解决,最终只会害人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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