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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已婚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呢?
发布时间:2015-08-25 09:25:1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374 ℃

        子女成年结婚,为人父母的可谓完成了一件大事。然而当业已成年的子女因疾病等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法自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的抚养费谁来承担呢,是父母还是配偶?

 

        我们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说明以上问题。马老太的女儿任小姐2012年2与方某登记结婚,2013年初任小姐被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方某即与任小姐闹离婚并分居。2013年6月,马老太带着任小姐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各类费用3万余元。出院后,马老太将方某和任小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垫付的全部费用。

        上述案件中可能需要承担任小姐医疗费的只有两人,不是方某就是马老太,或者是由两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已婚子女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个法定义务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基础。任小姐在与方某结婚后患上精神分裂症,方某当然对任小姐的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然而,马老太对任小姐有抚养义务吗?对于成年女子,一般情况下父母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则父母仍可能无法免除抚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任小姐患有精神分裂症,靠自己的能力已无法维持正常的日常生活,因此马老太对女儿任小姐在法律上也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马老太和方某对任小姐的医疗费都有负担的法定义务,那钱到底应该谁出呢?两种义务相互之间的关系、履行顺序等问题,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对如何指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规定有顺序的,根据规定配偶在父母之前。成年精神病人尽管意思能力有欠缺,但毕竟不复为未成年人,作为已婚的成年子女,配偶间关系密切程度高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密切程度,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一顺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的抚养义务处于第二顺位。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方某应当承担任小姐的医疗费。

 

        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马老太的诉讼请求,但本案一个是母亲、一个是丈夫,客观上各方都是家人,双方为了女儿或妻子的区区医疗费发生纠纷,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实在可惜和不值得,如果大家能坐下来充分进行协议解决,何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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