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和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随季某共同生活,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程某一次性补偿季某人民币20万元等等内容。离婚后,程某并未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季某孩子的抚养费,也未给付补偿款,季某遂持离婚协议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对于季某的执行申请,却裁定不予立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明明手上有一份具备法律效力、且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在前夫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申请强制执行有理有据,为什么法院会拒绝受理呢?万般不解的季某找到沪律网,专业的上海离婚律师为其分析了缘由。
原来,在我国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法律对能够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明确的规定。
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本质上讲只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是一种“合同”,不属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那季某的权益如何保障呢?上海离婚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时,另一方可凭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并且根据法院将来生效的判决或调解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