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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大战苹果败诉 某中国公司获”IPHONE”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6-05-04 06:04: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726 ℃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历时几年,并且历经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多级诉裁的“IPHONE”商标争夺战终于尘埃落定。

商标大战苹果败诉 某中国公司获"IPHONE"商标权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判决的生效,便就意味着苹果公司想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遭遇“滑铁卢”,而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通天地公司)成功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这场商标争夺战还要从2002年说起。在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而在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就在商标局在网上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便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苹果公司主张,由于其注册的“IPHONE”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如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机以后,iphone手机已经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产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Iphone的“横空出世”由于该手机的性能,以及手机外形的设计等方方面面因素的综合,所以一经销售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此之后,商标局经审理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但苹果公司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故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5654号《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为证明其商标知名度而出示的证据显示,苹果公司使用商标的时间几乎都在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故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苹果公司在新通天地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经为大众所熟知,并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再者,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确实在手机等相关类型的商品上具有有较高的知名度,但现存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认定苹果公司“IPHONE”商标已经成为驰名,一般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新通天地公司申请的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针对其“IPHONE”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是形成于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数量非常之少,由于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在审理中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苹果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法律顾问指出:“IPHONE”产品自在中国大陆销售以来受到许多“果粉”的青睐,苹果手机可以说已红遍大半个中国,并且几乎所有人都会顺理成章地认为“IPHONE”商标只属于苹果公司独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北京高院的这一裁判,不仅排除了苹果公司今后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并且被强大对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于获得了经营自主权,重见了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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