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上午,广东毒保姆何天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韶关乐昌籍女子何天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何天带当庭表示不上诉。
何天带生于1970年,小学文化程度,乐昌坪石人。据何天带自己称,案发前她住在佛山南海一带,曾在保姆行业谋生。2013年曾因盗窃坐过一次牢。
在2014年12月13日,被害人何某及其亲属等人经一家保姆介绍所介绍,雇请被告人何天带到南沙区大岗的家中照顾年迈的老太何某。何天带供述说,自己和被害人何某一家谈好了工资每个月2500元,“当时她(何老太太媳妇)说何老太能走的,不用怎么照顾,看一下就行”,可是到了何老太太的家里,何天带却发现,老人并非何老太太的媳妇所说的那么好照顾。何天带当即便向老太媳妇提出,“如果不足一个月,老人归西了,也要给足一个月的工资,“一个小时,也要算足一个月。”这样的说法让老太的媳妇非常不高兴。据何天带供述,当天两人因此发生了争吵,不过最终老人的媳妇妥协了,“他们好像很急着请人,说钱是小问题。”不过何天带在供述中也承认,刚被雇用就跟雇主提死亡的问题,雇主一般都会比较忌讳。
在刚进入雇主家工作的第4天,即2014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她将安眠药、敌敌畏与肉汤勾兑,喂何老太喝下,“就像喂小孩一样。她喝了2汤匙羹,喝了之后睡着了。”在老人睡着后,何天带又用针管吸满兑有敌敌畏的汤汁,注射到老人的身体里,“就像吸毒那样子打,在腹部打了一针,没用完的打到屁股上去了。”6时许,她又用绑衣服的尼龙绳勒老人的颈部,“勒了几秒钟”。随后,何天带将针头、农药、安眠药等藏到行李袋里,“没来得及丢”。经法医鉴定,死者符合被勒颈致窒息性合并口服、腹腔及臀部注射敌敌畏致死。随后何带天在天亮之后打电话给老太的儿子和媳妇,将何老太死亡的消息告诉了他们。老太的儿子和媳妇立马赶到老人家中,两人在找寻老太的存折和耳环等财物时发现这些东西都不翼而飞了,便怀疑是何天带偷的,便当即打电话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之对何天带进行了搜身,从文胸中搜出耳环、戒指等财物。
不仅如此老太的儿子和儿媳妇觉得老太的死非常蹊跷,觉得自己的母亲虽然年迈,但身体还不错,不至于在一夜之内暴毙,所以夫妻两个将自己的疑问告诉了警方,公安机关发现在何老太的颈部有勒痕、臀部有针孔及流血等可疑情况,且警察在检查何天带的行李中发现了注射器、针头、绳子、疑似有毒物品等。经立案调查,公安机关还在何天带的住所搜查到敌敌畏农药、老鼠药等物品。这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注意。
昨日在法庭上,检方询问她作案过程时,何天带却闪烁其词,称“都讲过了,那些都是事实,不愿意再讲”。对于公诉人询问她为何去雇主家当保姆,还随身在行李中携带老鼠药、敌敌畏、绳子、针筒等物品时,她情绪激动地称敌敌畏和老鼠药是她准备拿回出租屋消毒用的,因为有蟑螂,农药是用来回家种田种菜的,否认自己是“有备而来”。“我不是有备而来的”,何天带说,“敌敌畏是有时候我没事做了,就回去出租屋毒一下蟑螂什么的或消毒用的。我一直放在行李箱,2008年、2009年的时候就有了。”同时何天带表示给老人服用的安眠药是自己用来吃的,而绳子是用来晾晒衣服的时候用来绑衣服的,一直都随时放在自己的行李箱里面,但是对于注射用的针头针管,何天带却没有解释。
根据检验,何天带随身携带的17份针头针管都检出了敌敌畏和安眠药成分,一个矿泉水瓶中装有乳白色液体,里面含有安眠药成分。这些成分,在何老太的血液、尿液以及胃内容物都能检查出来。
就在昨天的庭审中,何天带情绪激动,多次痛哭表示不想再说话,对作案动机和过程均不愿意细说。辩护人表示,何天带的行为与其家庭原因相关,然而何天带却不想提及,何天带在被问及自己杀人的动机之时是这样回应的,“我杀人的理由就是为了提早拿到工钱,没有其他理由了。”
除了上述何老太以外,公安机关还查到了另外几件案件,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何天带同样用到雇主家中做保姆的方法,以同样的方式杀害了其他九位老人,并且其中有两起是未遂,由于当时受害者家属并没有发现任何可以情况,并且死者的尸体已经都被火化了,导致这关键证据的缺失,并不能证明这些老人的死亡是否与何天带有关。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的提交的证据之后,并未认定这些案件,所以最终只对何老太死亡的案件提起了公诉。
沪律网上海刑事律师提醒: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毒保姆”何天带以残忍的方法将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杀害,本身其主观恶性较大,产生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依照我国刑法理应被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