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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状告儿子和儿媳不赡养 法院称儿媳没有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6-05-12 06:12: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50 ℃

公婆、儿媳都是绕不开的话题,电视剧中经常有这样的剧情,公婆儿媳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最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儿媳与公婆之间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关系?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儿媳与公婆并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也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公婆状告儿子和儿媳不赡养 法院称儿媳没有赡养义务

阳老先生和自己的妻子齐某共生育了五名子女,所有的子女都已经成年,眼见着自己终于熬到了头,能够享享清福的时候,但家中却矛盾不断。大儿子阳某甲和其妻子何某成家后便到外头另过,由于生活所迫,夫妻两个便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都没有回来,阳老先生认为自己的长子阳某甲和其妻子何某两人对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2013年的一天,妻子齐某在家中摔了一跤,由于年龄大了,这一摔便难在爬起来了,随即便被送往医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27835.4元,这些钱都是自己二儿子为其垫付。长子阳某甲从未尽到过一个做儿子的责任,没有对他们进行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用;不仅如此,阳某甲之妻也从未对老夫妇进行过任何的照料,尽过一个做儿媳妇的应该做的事情,这样阳老先生夫妇很是不开心。认为自己的儿子和儿媳故意对他们两个不闻不问。

两老眼见自己年老体弱,早已没有了劳动能力。也没有了生活来源,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的儿子阳某甲和儿媳何某每年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阳某甲和妻子何某常年在外打工,疏忽对自己父母的照顾,其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法院经过审判驳回了阳某与妻子对儿媳也需要承担自己赡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儿媳与阳某老夫妇两个并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所以也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儿媳对阳老夫妇的照顾完全是出于自愿。故儿媳并没有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儿子阳某甲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沪律网上海律师提醒:《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阳某甲作为阳某和齐某之子,理应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根据上述两个法条的规定,基于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所以两位老人有权要求阳某甲负担赡养义务。但是阳某甲之妻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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