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这个词恐怕近年来并不陌生,由于民政局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常常使得未婚人士遭遇“被结婚”,并且因此而无法进行婚姻登记。而下面要说的林某便是如此,因为“被结婚”自己的女友还一气之下分了手。好在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婚姻登记无效,还了林某一个公道。
3月份林某和自己的女友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本该是一桩大喜事,结果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却告知林某不能登记结婚,原因为林某已于2011年6月与一名黄姓女子登记结婚,所以不能再次登记结婚。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让林某蒙了,自己从未结过婚。林某不信让工作人员出示证明,民政局立马出示了从电脑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面清楚的写明林某与黄某的结婚登记,已经出现在电脑之中。林某的女友见此,以为林某是欺骗自己,并当场和林某分了手。
林某看着这张表实在是哭笑不得,一来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结过婚,二来登记的女方黄某自己也压根没有听说过,更没有见过。并且在林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其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也显示林某根本没结婚,是未婚的状态。
林某因此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原来网上黄某的信息存在虚假,林某和黄某根本不可能于2011年6月到该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所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林某与黄某于2011年6月7日的婚姻登记,一场闹剧终于水落石出。至此,林某的女友了解实情后,原谅了林某,林某因此挽回了自己的女友。
沪律网上海离婚律师分析:“被结婚者”只是身份被冒用,与他人根本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因而,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婚姻不成立问题,而不是所谓的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解决。
故遇到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的,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申请婚姻登记无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是依法实施婚姻登记行为,履行的是国家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因此,婚姻登记行为是不排除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解除。
此外,《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排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的纠错权力。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因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错误登记,因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过错,如不涉及人身、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错,主动将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