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为“中介生意没做成 怒喷油漆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的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该报道讲的是2015年5月初市民张女士在某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于某的介绍下,看了铁岭路50弄小区里的一套房子,售价140万左右。过了几天,张女士直接联系了房东,并进行了房产交易。7月中旬,当中介于某再次带客户来看这套房子时,发现已经成为了张女士的家,在讨要中介费无果后,于某伙同他的朋友陈某破坏了张女士家的门锁,并在墙上喷涂油漆,对张女士进行了报复。目前,于某和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看完报道,我们不禁要问整个事件是由于张女士“跳中介”引起的,张女士错在先,中介人员故意破坏门锁并在墙上喷涂油漆的行为固然不对,但是否就一定是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了呢?
这里我们先了解一下刑法是如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寻衅滋事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某和陈某的破坏门锁和喷涂油漆的行为显然没有获得张女士的同意,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看起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是否任何任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涉嫌犯罪呢?显然也不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中介本可以从张女士的买房行为中获取中介费用,但由于张女士“跳中介”的行为使得于某和陈某失去了获利的机会,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张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因中介费问题发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从根本上说属于一般的债务纠纷,于某和陈某对张女士的财产进行破坏是由于债务纠纷引起的,有别于无事生非任何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仔细分析本案的案情,不难发现于某和陈某的行为实际上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于某和陈某破坏门锁和在墙上喷涂油漆的价值应该也不会超过2000元的法定标准。因此,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只是一般的债务纠纷,并不构成犯罪,警方将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错误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名,之所以将流氓罪分解,就是因为流氓罪的范围过于广泛,定罪过于随意,容易发生罪责刑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误判。但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罪还是存在被随意适用的情况,大量的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的殴打、破坏等行为因为种种原因被框入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行为人为此锒铛入狱。在此,上海刑事律师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客观且中立地对行为的性质并仔细进行甄别,从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给予公正且正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