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都会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而在抚养权里探望权又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如何保护探望权的行使,或当约定的探望权不利于无抚养权一方,如何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权方式和时间?
从下面一案例中,上海离婚律师为您分析法院是如何处理探望权纠纷的。2014年3月徐先生与卞女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徐由卞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但离婚后,徐先生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小徐,均被卞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徐先生每月探望孩子四次。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探视方式为周六上午10点徐先生到卞女士处将女儿接出探望,于次日晚8点前由徐先生将女儿送回卞女士处。
各位一定在想,卞女士不让徐先生探望自己的女儿肯定是不对的,但徐先生要求每月探望女儿四次,可为什么法院仅同意隔周探望一次呢?法院衡量探望权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之一,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协议,但探望的对象毕竟是子女,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行使探望权还必须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不能随便、任意进行探望。
上述案件中,卞女士不让徐先生探望自己的女儿不对,但徐先生要求一个月探望女儿四次显然也是不对的。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酌情给予徐先生隔周一次的探望机会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是时间和孩子接送方式,即保护了徐先生的探望权又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的稳定和身心健康,这也是法院处理探望权案件的通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