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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少年用百元假钞买烟 六旬老太追赶途中摔亡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3:5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05 ℃

老人在追赶使用假币的三名少年时不慎摔进了公路边的沟里,最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使用假币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三个未成年的孩子用假币购买香烟,导致开小卖铺的老人追赶途中摔亡。最后,三名孩子及其家长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三个少年用百元假钞买烟 六旬老太追赶途中摔亡

李某、王某和朱某是初中同学,,1月14日下午李某对其他两人说自己家中有100元的假币,希望能够帮自己用出去。他们便为了使用这张假币,进行了分工,朱某使用假钞,王某用电动车接应,李某在自家楼下等候。

他们很快就看中了陈奶奶的小卖部,朱某走进去后提出要买一条10元一包的香烟,正好100元不用找零。由于陈奶奶店里面没有足够的香烟,当即到隔壁邻居家借了一条烟,并为了答谢朱某照顾自己的生意,还送了糖果给朱某。

朱某结果香烟,扔下钱就跑,陈奶奶拿过钱一看,假的,才知道自己落入了全套,正在这时,等不及的李某前来查看,陈奶奶便将查看的李某抓住。让他把朱某找回来,陈奶奶同时还通知了自己的儿子,让他过来处理。李某心想大事不好,便甩开陈某的手便逃离。陈奶奶随后追了出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她不慎摔进了公路边的沟里,最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陈奶奶的家人对于其死亡痛苦不已,便将三个孩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是经过谋划,并相互分工,由朱某出面使用假币,在陈奶奶发现事实之后,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尽管李某等三人未直接对陈某的生命健康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三人的违法行为与陈奶奶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奶奶系年满66周岁的老人,其在发现被骗后采取追赶的方式进行自助,与其年龄及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在追赶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不慎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实际,酌定李某等三人承担6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合情合理。

根据判决结果核算,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计24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分析:本案中,虽然陈奶奶是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但使用假币的行为是李某等三人共同商定,且进行了分工,三人对该违法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其各自的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故应认定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陈某自己未对自己的能力进行估量,而导致此次的悲剧,陈奶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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