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竟然不顾多年的感情,竟然在自己神志不清之时带着自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亏得自己还在丈夫入狱之时不离不弃,这让柳女士伤心不已。
44岁的刘女士,在1997年和丈夫结婚,不久女儿出生了,从此往后刘女士便在家中相夫教子,赡养老人,与丈夫和睦相处。哪知道丈夫在外打工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在此期间刘女士不离不弃,并鼓励丈夫不要放弃,积极改造。丈夫也在刘女士的鼓励下提前出狱了。
原本以为幸福生活即将到临的时候,刘女士发现自己注意力老是不集中,并且有时还会出现幻觉,刘女士认为这可能由于丈夫当年入狱自己精神压力大,而且十分操劳所致。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女士的病情越发严重,她甚至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平日里许多简单的事情都只能由其母亲代劳。
原本是顶梁柱的刘女士,现在反而成为了家中的累赘,抱着这样想法的丈夫瞒着岳母,带着自己的妻子上民政局离婚,并且顺利的领取了离婚证。
这一举动恼怒了刘女士一家,辛苦为他养家却不想是个白眼狼。于是刘女士在自己的亲属陪同下前往法鉴定中心做鉴定,鉴定报告确定刘丽患有典型性慢性衰退性精神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
刘女士对自己在神志不清的时候“被离婚”很是愤怒,并将当地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离婚证书的同时提出赔偿诉讼费及鉴定费5000元的诉请。
对于刘女士的指控,民政部门辩解说,颁发离婚证书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工作人员是在核定材料并对双方进行了必要询问后,认为双方符合离婚条件,才准予离婚登记的。关于刘丽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未央区民政局称,他们不具备鉴定精神疾病的职能,且刘丽的相关就诊病历及鉴定是在离婚登记后发生的,因此对刘丽的鉴定费不予认可。
刘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中称,自己带妻子去办离婚之时,不知道她有精神疾病,并且还不知道当时她正在患病。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目前属于慢性衰退病程,没有行为能力,其本人任何权利都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2014年11月20日办理离婚时,刘丽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在场。故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刘女士主张由被告承担鉴定费5000元一事,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鉴定费票据,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之后,2015年年底,刘丽的丈夫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驳回。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登记,故原告刘丽和丈夫离婚不能适用行政程序,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范围。
本案中,刘女士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当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并且刘女士的丈夫故意采用隐瞒手段进行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登记程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