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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6-07-26 12:26:5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978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中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并要向相对人作出的,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了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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