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情形三种: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有代理权限的而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了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是有代理关系的,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现在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