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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伙同他人向丈夫起诉追讨六百万虚构借款被识破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31 06:31:0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44 ℃

    民间借贷是中国老百姓最习惯的一种贷款方式,而民间借贷往往由于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一些纠纷,更有甚者利用这一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导致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

    起诉追讨六百万虚构借款

    2014年,唐某伙同孙某以伪造的证据向孙某丈夫李某提起数百万元借款诉讼,终被法院识破,唐某不得不付出27万为虚假诉讼“埋单”,孙某也因串通虚假诉讼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

    2014年6月,李某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得知自己被唐某告上了法庭。唐某的起诉状中要求,李某应向其返还借款600 万元并支付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诉讼律师费等,合计800 多万元。收到开庭通知的李某颇感意外,因为原告唐某是在 2013 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自己的肇事者,此前两人根本不相识,之后也从未有过借款的事情。

    据唐某说,所借的600 万元是转到李某妻子孙某的账上,但李某说孙某从未告诉过自己有600 万元借款的事情,且自己与孙某虽2007 年登记结婚,但自2009 年起就一直在进行离婚诉讼。审判期间,唐某称不清楚李某、孙某二人正在离婚的事实,李某妻子孙某在庭前也曾到过法院向法官表示承认原告唐某所说事实并同意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否定了妻子所承认的借款事实,并表示此案疑点重重:首先对方拿出来打官司的这份借款合同有不少问题,比如手写条文存在三种不同的笔迹,借款合同有4页,却没有加盖骑缝章,且其中的内容也有较多错误,一会是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会是乙方向甲方借款等。其次,2014 年其与孙某离婚诉讼时,孙某聘请的律师与本案中原告唐某聘请的律师为同一人,唐某在庭审中说他不清楚自己和孙某在进行离婚诉讼是不可能的。

    之后唐某提交了一张“李某”手写签名的收款“收条”,里面打印内容载明“我李某于2014年2月28日已收到唐某借款协议中的现金600万元”,日期落款为2014年2月28日。对此,李某提交了其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关于受损手表理赔事宜的“说明”复印件。其中签名处为“李某2014.2.24”手写体。李某表示,所谓“收条”可能是唐某利用“说明”文本裁剪拼接形成。因“收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上海一中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收条”与“说明”落款处的“李某”签名是同源的,“收条”是利用“说明”落款处的“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

    最后,上海一中法院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判令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共计17万余元。对唐某、孙某依法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

    上海合同律师指出: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本案审判人员基于办案经验和职业敏感度,结合了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利用鉴定等有效手段寻求突破,为认定变造证据的违法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综合判断属于虚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给予最高 10 万元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其所作的陈述,均是唐某提起诉讼所必需的条件,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孙、唐二人也因自己的自作聪明而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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