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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索要抚养费遭拒,与父亲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16-08-07 06:07:1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68 ℃

从社会层面讲,亲情对于每个人都是宝贵的。随着现在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大,父母陪伴子女的时间普遍较少,情感交流更是有限,而成年子女因不愿独立生活而“啃老”的现象也不断增多,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不断,乃至对簿公堂。

女大学生索要抚养费遭拒,与父亲对薄公堂

上海市一女大学生小刘,2005年其母朱女士去世后,一直由其外婆照顾,其父刘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当小刘年满18岁,并进入上海一所大学深造时,刘先生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因此,刘先生拒绝给小刘大学期间的经济资助,随后,小刘将其父告上法庭。

在审理中,为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情感上的伤害,法官充分开展劝解、引导及法律释明等工作,尝试修复父女亲情,但遗憾的是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合意。刘先生认为,女儿如今已经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够用,因此拒绝给小刘大学期间的经济资助;而小刘则认为自己尚在求学,不能独立生活,其父应该继续提供抚养费。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讲,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仍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小刘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先生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小刘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故法官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本案中的小刘年满18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其完全有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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