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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偷手机的小偷打残被判2年半赔偿18万
发布时间:2016-08-06 06:06:1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49 ℃

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不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往往意识不到要向警察寻求帮助。而是采用最原始的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受害人很可能就转变成了犯罪人。

男子将偷手机的小偷打残被判2年半赔偿18万

家住广州从化的阿文发现自己的手机在网吧被盗,通过查看网吧的监控,就对涉嫌盗窃的14岁男孩小晨拳打脚踢,把男孩殴打致重伤二级。结果,阿文不仅要服刑两年半,还要赔偿182329.6元。

2014年9月24日,43岁的阿文正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中路某网吧上网,发现自己的手机被他人盗走,通过查看网吧的监控,很快就发现自己的手机被正在网吧的小晨顺手盗走,9时许,阿文在网吧抓获涉嫌盗窃其手机的小晨。阿文为泄愤,对小晨拳打脚踢致重伤。小晨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胸腹部软组织挫伤,后行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小晨左上腹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小晨脾破裂切除术后的伤残程度为8级。14岁的小晨因一时贪念落下终身残疾,因为没有了脾脏,小晨的免疫力下降,致使小病不断。

 

2014年10月13日,阿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阿文辩称,伤害小晨的原因是小晨先盗窃了他的手机,是小晨的过错导致事件发生。从化法院认为阿文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经确定小晨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共22万余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从化法院确定由阿文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小晨18万余元。同时阿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阿文本可在控制住小晨后联系公安机关,将小晨交由警察处理,但是他却为了泄愤,动用私刑,将小晨打成重伤,不构成正当防卫,并且触犯了故意伤人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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